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宏观

北京市5月1日起调整水价

时间:2014-04-29 15:52:01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网站  作者:
北京市发改委今天发布了调整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再生水三种水价的通知,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京发改[2014]865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 
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 
  二、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四、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要求,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便民浴池、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6元,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六、供水企业在水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七、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巡查和监测,严厉打击涉及居民用水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八、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6立方米以上。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供水类型
 阶梯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水价
   其中
 水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
第一阶梯
0-180(含)
5
2.07
1.57
1.36
第二阶梯
181-260(含)
7
4.07
第三阶梯
260以上
9
6.07
自备井
第一阶梯
0-180(含)
5
1.03
2.61
1.36
第二梯阶
181-260(含)
7
3.03
第三阶梯
260以上
9
5.03

 

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4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工商业、 

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水价
其中
备注
水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
7.15
3.52
1.63
2
自来水供水
2.54
2.61
2
自备井供水
特殊行业
160
4
153
3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用户水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8.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3元,水费和水资源费标准保持不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5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 

  二、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监管。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再生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欢迎关注全球金融网微信公众平台
qrcode_for_gh_4406b8fb1ed7_258 0.5m.jpg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宏观
· 新华社:去库存不能靠“打鸡血”一蹴而就
· 中央深改组会议:关键性改革举措要抓紧推出
·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蔡英文讲话没有明确承
· 今年一季度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同比下降11.
·国务院任命张涛为央行副行长
聚焦
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