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联网金融 > 监管政策

李扬:深改办布置下半年改革任务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时间:2014-10-13 05:34:35  来源:  作者:
ly.jpg
10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和中国证券报·金牛理财网联合发布“P2P网贷评价体系”,以下为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演讲实录:
 
李扬: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们今天开这样一个会是非常及时的,当然也是很重要。之所以说及时和重要呢,今天上午深改办布置下半年我们需要完成的改革任务,其中有一个就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所以,我们在这个时候开这样一个会,讨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类,就是P2P网贷的评价问题,有了评价体系,监管也就有了依据。我们也是紧密的配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步伐在开这样一个会。
    P2P网络信贷是作为网络金融的代表,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几年是风生水起。我们作为研究者,当然对这样一个发展是充满了期待。因为它是基于一个全新的技术平台。如果说我们过去的整个金融系统,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是一个中心,然后往下层层的去分配,去收集,那么,它第一次让人们之间通过一个网络,一个平台,点对点的互相见面。所以,我自己感觉,它会开辟我们金融发展的一个崭新的时代,它对我们现在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都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我们注意到,我们监管当局,一开始有点张皇失措,从否定的方面说的比较多,现在经过认真的研究,大家逐渐倾向于肯定它对于我们金融业发展,对于我们所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样一个根本目标的实现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因为它是一个新事物,因为它涉及到一种新的运行机制,从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我们必须对它认真的研究,揭示其中的风险,然后再给予适当的、更好的,而决不是更强的监管。大家注意,这样一个定义。我们需要给它一个更好的监管,绝对不是说更强的监管。更强的监管意味着什么都要管起来,不是,这个你管不住的,因为它基于互联网,而且符合金融是每个公民天赋人权这样一个基本的定义。
    当然,今天我们来探讨的主要围绕评价体系,当然这个评价体系,我们今天想比较多的,我这个讲话里面,比较多的说说它提出来的问题。那么,P2P网络信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典型代表,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促成交易完成的金融服务。旨在实现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借贷,所以它是非常有革命性的一个东西。我们知道在讨论金融改革的时候,我们一直想突破的一个障碍,就是信用的垄断问题,我们知道由于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在建国初期就把全部的信用垄断在国家手里,国家再赋予少数国有银行手中,任何个人之间的信用,任何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信用,任何企业和企业之间,也就是非金融实体之间的信用都是被禁止的。现在看起来,这样一种垄断,在我们建国初期某一个阶段是有必要的,但是现在显然已经过时了。
    所以,我们一直希望能够打破这种垄断,能够让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但制度障碍其实很多,不过,互联网金融,P2P融资,它就完全就绕过了原来一些制度障碍,实现了金融在非金融部门之间的流动。所以它的意义是非常之大的。当然,我们现在P2P的发展,甚至被赋于所谓民生金融,民主金融,普惠金融等等各种各样的称号,我觉得应当说它是当之无愧的。但是,P2P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但引进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当然是因为前面我说的原因,因为它实现了冲破信用垄断的这样一个目标。但是,因为它发展得很迅速,所以问题也很多。现在已经到了我们承认它发展的合理性的时候。但是,它发展过程中有很多问题,现在是要认真的去研究这些问题,去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刚刚说的,我们国家最主要的主持改革的部门已经把它的监管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今年需要有一个监管的方向,我们这个研究我知道通过一定的途径已经提交给有关部门,作为构成我们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依据。
    那么,中国现在P2P的网贷公司数量已接近1500家,贷款规模超过1250亿元人民币,发展的非常迅速。但是,很多问题也因此就产生了。这些问题有的是我们金融的一般性问题,有的是网贷公司它的特殊性的问题。所以,这些问题我们都必须要分类的认识,并且分类处理。那么,这些问题大概是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甚至导致一人多贷,注册多帐号来骗取贷款情况的发生。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其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是,P2P网络借贷并没有被纳入建设范畴。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网络信贷纯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于规则缺失,国内迅速发展起来的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无原则无底线的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且不论网贷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担保的资格,即便引入第三方担保,也可能出现因杠杆过高,和相互关联导致风险暴露和损失。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施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大面积违约的一些规定都容易被突破,于是对P2P行业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致命的打击。所以我们这个是很重要的,我们金融业实际上是一个信息行业,信息必须抓住。现在看来,我们信息网络虽然已经很大了,但是这一块没有覆盖进来。前几天有人跟我说,通过你们信用征信系统,可以发现我们金融业的很多很多问题,但是信息没有很好的被揭示,我们以后要好好的用,在征信系统所揭示的很多的信息。
    第二、组织机构存在的缺陷,交易机制也有漏洞,网贷平台风险理念不同,会导致平台风险意识的差异。这使有些风险意识较弱的平台公司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对投资人造成巨大的风险,网贷平台的创设者,职业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当前P2P平台存在组织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机制是 P2P 网贷业务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或减少很多风险点,交易机制设定不合理,就会出现投资的信用判断失误,导致出现坏账,导致投资者的损失,等等这些问题。所以,这里面又是金融业的根本问题,你做金融就必须提供完备的风险防控的措施和机制,我们觉得在网贷,在P2P,在互联网金融里面这点是缺失的。
    当然,互联网最新的技术,它当然提供了一个基础。但是,依托互联网做的金融活动和纯粹的通过互联网上跑的各种各样的交易是不一样的,金融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所以,我们要基于互联网,要在掌握互联网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发掘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一些风险点,以及它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另外还有揭示的一些机制,这一点我们觉得是要做的。
    三是风险管理简单化,内控机制未建立。目前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提取风险金等相对单一的办法,尚未建立起风险的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的动态评估系统,造成的损失也很难防范。由于P2P网贷处于行业的起步阶段,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简单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的系统、科学的风险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础上的具备严密的内控组织,独立的业务部门,清晰的职能分工,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合理的业务集合制度,有效的员工管理制度,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才是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个它显然是不具备的。
    这里面我们想说,互联网金融它相比传统金融而言,就在于它挖掘出了一个前途无量的信息提供和信息分析的系统。我们传统的金融信息从哪儿来?都是结构性的信息,那么,我们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发现这些信息远远不能满足,所以我们就要担保,要抵押。征信系统的一位同志跟我说,他们分析的结果是,中国的整个银行系统就是一个“大当铺”,什么东西都要抵押,什么东西都要担保,纯信用的金融活动是很少的。那么,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之后,它可能发生的最大的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就是它获得了很多原先你得不到的结构性信息,以及大量的非结构信息,同时这些结构信息以及非结构信息是在线的,是实时的。由于是这样的,它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利用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发掘出一个潜力无穷的,与客户相关的一套信息系统,以及基于这个信息可以对你的信用进行评估,并不需要抵押这些东西。我们看,我们现在的P2P,虽然说讲互联网之名,干的还是传统的,线下审核,还要你抵押,还要你担保,办的还是当铺。那么,这个就失去了我们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本意,这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四是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只是从软件供应商买来平台模板就开始从事业务,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2012年以来,大量的P2P网络融资平台客户资料被泄露,这些泄露出去的信息也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另外,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另外一个技术风险就是平台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流,这点和银行是相类似的,但是银行的资金流系统与互联网是隔离的,而P2P网络平台依托与互联网运营,而在互联网中存在着大量的我们不可知的一些因素,这就使得它的信息被泄露有了可能,这一点我们没有有效的防范手段,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通过互联网融资活动泄露客户信息的问题。当然,好在我看前天高法一个解释,关于有一些客户的资料受到保护,我们这个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应当跟上这样的变化。
    讲监管问题的时候会引证美国的《章程法》,认为它其实并没有像我们所说的那种加强管理。确实它是提供了更好的管理。其中更好的管理就包括更好的风险管理体系,更好的信息揭示系统,以及更好的一个能够防控风险的这样一套体系,那么这个互联网金融中目前还是缺乏的。
    最后,就是法律体系不完备,因此导致监管主体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借鉴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就是一些司法解释。根据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网络借贷平台的接待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本利率的4倍,超过就不予以保护,但现实情况中,超过的比比皆是,但是这样一些行为,没有被有效的纳入监管框架之中。另外,说到根本上,他们这些行为的合理性,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没有加以很好的认定,这样使得它的发展就在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况,使得互联网金融本来可以非常有效的推进金融改革的作用,现在遇到了很大的障碍。P2P作为网络金融时代下的金融创新模式,是完善金融体系,填补信贷空缺,弥补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缓解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的重要工具,它所引发的长尾效应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不同,P2P借贷在各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完全相同。
    当前,中国P2P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有的相对于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大程度的便利,这使得P2P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应当说,我国的监管当局对P2P借贷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给予了非常大的容忍,给予了它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一方面给予P2P行业有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P2P各种风险和问题充分的暴露出来。正如小川行长指出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挑战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我们要适应这种新的发展和新的科技挑战,加快我们学习步伐,及早吸收经验教训,同时不断的更新规章制度和监管标准,这样就会使得整个金融业,包括我们互联网金融保持一个合理的、健康的发展方向。
    我们今天开会就是为这样一个目标奠定基础,提供一些参考,我相信这样一个会对研究部门有积极的作用。作为研究部门,互联网金融的会开了好几次,我也参加了好几次,这确实代表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为了使它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加强研究,加强业界、研究界和监管部门,以及政策部门的密切协调。我们希望这个会能够成为促进这个协调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P2P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从而促进我们金融业能够朝着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方向发展。谢谢各位!    
 
欢迎关注全球金融网微信公众平台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宏观
· 新华社:去库存不能靠“打鸡血”一蹴而就
· 中央深改组会议:关键性改革举措要抓紧推出
·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蔡英文讲话没有明确承
· 今年一季度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同比下降11.
·国务院任命张涛为央行副行长
聚焦
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