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与投资者的门槛,有媒体认为此门槛过高,与众筹本质特点不相符,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我国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从境内外的监管实践看,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要求是私募市场管理的通用理念和惯常做法,既有利于防控市场风险,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目前,我会正在抓紧制定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政策也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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