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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支持上海自贸区三项举措 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

时间:2014-05-19 18:43:19  来源:  作者:

 

 
创新制度 简政放权 中国保监会发布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三项举措
发布时间:2014-05-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和推动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已经出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与当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利在长远、能够立即落地实施的三项举措,并于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三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业监管新举措,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是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有关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通知》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这是中国保险监管领域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是中国保监会有关“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等政策的落地,是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革新,也是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活力,将极大改善当前航运保险产品重复开发、重复报备现象,提升航运保险产品规范性和标准化,有效降低保险机构报备成本,极大地便利航运保险业务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借鉴和引进国外成熟航运市场保险产品,提升国内航运保险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推动上海形成国际性航运保险中心。
  《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中国保监会明确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是中国保监会取消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例,是有关“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政策的落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将对整个保险市场起到示范效应,对自贸试验区内航运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通知》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是中国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此举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聚集,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9     
保监厅发〔2014〕36号
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保险业行政审批改革,推动保险业更好参与和服务自贸区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报备后由会员公司自主使用。
  二、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三、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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