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俊波:明确中心 突出重点 做好2015年保险监管工作
项俊波指出,2015年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保险监管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新国十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2015年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奋发进取,突出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推动重大政策落地,促进行业改革发展,不断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项俊波指出, 2015年工作将突出三个重点方面:一是推出三项重大改革。要稳步推进车险、万能险、分红险等费率改革。商业车险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先启动黑龙江等6个省市试点,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正式启动万能险、分红险费率改革,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人身险费率市场化。要推动实施偿二代。保险业自今年起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数据,以偿一代作为监管标准。根据过渡期运行情况和行业准备情况,灵活、务实地开展新旧体系的正式切换。要继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制定专项支持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产业,直接投资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依托市场化运作机制,组建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盘活保险资产存量,做大做强保险资产池,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推动三项重大政策落地。要加大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度,促进新国十条为行业发展提供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尽快落地实施。要推动巨灾保险加快发展。重点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推动实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指导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要推动养老险和健康险税优政策落地。启动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健康险税优政策尽快出台。要推动大病保险全面铺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和六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面,争取全国各省份及各地市全覆盖。修订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大病保险依法合规开展。
三是推进三项专项工作。要深入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落实保险机构特别是总公司自查整改的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问责到位。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加强统筹协调,注重点面结合,全面检查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分析违法违规问题根源,建立健全遏制违规、防范风险的制度机制。要推动修订《保险法》。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出台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健全依法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建立保险公司经营和保险服务两个评价体系。车险和寿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建立,保险行业协会要据此对保险机构开展全面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尽快出台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开展全面评价。
项俊波指出,2015年将持续抓好六项日常监管工作:一是狠抓风险防范,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要防范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和分类研究,及时对退保风险较大的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完善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要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重点关注高现金价值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一些公司的另类投资风险,做好重点公司现金流排查监测,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现金流风险。要防范外部风险传递。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开展相关风险排查,强化内部管控,严防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案件风险,加强对保险业海外配置资产的政策指导,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要防范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启动实施保险业网络安全规划,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监测和外部渗透性测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加强源头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和集团监管的能力及水平。要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接管办法》。要不断丰富和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非现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数据库,探索建立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与国际监管衔接、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要加强集团监管。逐步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努力搭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集团监管框架。加强和改进并表监管,充分披露保险集团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相关信息,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推进政策协调,共同做好跨境经营保险集团监管工作。
三是注重标本兼治,大力规范市场秩序。财产险方面,加大产品监管力度,建立全流程的产品监管体系,加大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继续组织开展农险专项检查,加强市场热点、重点问题以及责任保险等业务的监控监测,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坚决采取市场退出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车险市场监管,开展车险专项检查,确保商业车险改革平稳实施。人身险方面,要继续深入治理销售误导。出台人身险产品客户需求适应性制度,统一和完善人身险产品犹豫期制度。加强人身险理赔服务监管,推进核保核赔资格认证,提高核保核赔人员素质。继续开展大病保险检查,在2014年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险中介方面,继续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对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进新型销售模式的发展,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行为,探索社区专属个人代理门店改革试点。
四是创新方式手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要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12378热线服务网络。开展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继续组织做好寿险公司失效保单清理工作。要强化信息披露。修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信息披露“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保险公司被投诉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建立保险消费风险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预期。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消费争议纠纷。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发挥好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形成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合力。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实施《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手建设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保险业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等相关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探索保险行业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不断丰富风险处置工具,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五是围绕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要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加强对“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探索建立行业性的战略基金、共保体等载体,创新保险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机制和手段。要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险产品升级提质,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要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跟踪研究职业年金制度进程,有序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推进保险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经办新农合等各类医保服务,深度介入全民医保体系建设。要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服务。突出重点领域,推动责任险加快发展,联合相关部委出台指导性意见,因地制宜开展相关责任险试点。要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服务。推广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宁波经验”,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进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行业基础建设。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消农业保险、交强险经营资格和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等许可事项工作,推进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建设,建成产品电子化管理系统,提高产品监管效率。要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坚持专业化、区域化的市场准入方向,加快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依法对问题公司的分支机构实施退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推进再保险市场全面发展。支持设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推动建立再保险登记、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和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以保险功能服务为核心和以风险监测为核心的两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和修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等多项统计制度,进一步实施保险业内数据开放共享工程,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精细化水平。要推进保险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社保数据交换规范》等10项标准,系统修订精算规定,健全责任准备金评估体系,完善科学定价基础。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研究编制和推进实施保险业风险数据库建设规划,完成再保险监管系统等5个系统建设,启动开发保险案件管理系统等2个系统,改造12378系统等5个系统,推进应用系统整合。要建立重大风险重大案件稽查制度。出台保险重大风险稽查工作意见、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强化案件问责,搭建与公安部门连接反欺诈数据专线,构建保险反欺诈工作新平台。要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加强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中的领导力,争取在亚洲保险监管事务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加强偿二代在新兴市场的宣传和推广。要做好保险业“十三五”规划。坚持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遵循行业发展规律,把新国十条的各项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加以细化和落实。要健全保险监管决策智力支持系统。加快保监会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与国家相关部门及教育科研单位展开合作,在火灾、气象、农业、医疗、海洋等领域建立风险和保险实验室,积累行业科学发展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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