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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启动

时间:2014-11-10 10:11:47  来源:  作者: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发布联合公告,批准沪港通试点正式启动,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开通。

港交所10日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10日共同宣布已批准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启动,香港交易所随即发布公告,欣然宣布至今各方已完全准备就绪,沪港通可于下周一如期启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现公告如下:

  一、 今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沪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沪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沪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

  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三、 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沪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沪港通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沪港通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利用好正式启动前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 试点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下属的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服务。

  二、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指定本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港股通交易日期安排、港股通股票名单、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其他信息。市场参与人可在本所网站“沪港通专栏”查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于每月第一个周五收市后定期进行,并于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生效。股票终止上市等需要即时调入、调出的情形除外。

  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规定,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在沪港通启动日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股份分拆合并的,或者申请于沪港通启动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开始进行股份分拆合并的,该公司股票在沪港通启动日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待股份分拆合并完成后,若符合相关规定,将调入港股通股票。

  六、联交所上市公司排除港股通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供股、公开配售的,本所可以不将其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或者将其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

  七、本所暂免收取本所会员因参与港股通业务产生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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