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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时间:2015-10-01 17:23:09  来源:全球金融网  作者:蓉金
中国央行9月30日晚公告向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开放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央行新闻发言人9月14日曾表示,下一步将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等外汇交易。此前,境外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均可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品交易。
 
IMF(国际货币基金)对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的审议即将于11月举行,主要是对人民币是否“可自由使用”的审议,“外汇市场交易量”是判定的关键指标之一。
 
中国驻IMF执行董事金中夏近日表示,“中国近期在放开利率管制、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方面取得进展,中国也将会向境外机构开放在岸外汇市场。”“中国已做好准备,满足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的标准。”
 
上述公告称,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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