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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6-06-17 20:16:58  来源:证监会  作者: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基金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在我国推出基金中基金,有利于丰富基金产品,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完善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指引》共十二条,对基金中基金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详见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栏目)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7月2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基金
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中基金是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中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持有基金的,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持有目标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二)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
的基金份额是指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
份额。2
(三)除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外,基金中
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 2 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
比例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条 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
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基金中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
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第五条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征求基金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3
第六条 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楚、鲜明。基金
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被投资基
金的选择标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
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
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二是持有
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
费、管理费等;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四是基
金中基金投资本公司以及公司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七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
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就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制定有效业务规则和安排。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与其
他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
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
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
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
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
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
第十一条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的,遵守《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46 号)及其配套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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