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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容 将允许吸收股东存款

时间:2013-09-30 12:39:30  来源:  作者:

 

 
2013年09月30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态称,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扩大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
 
  试点四年的消费金融公司终于迎来了第一次扩容。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亦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态称,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扩大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主要出资人门槛,鼓励其出具风险兜底承诺,同时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股东存款。
 
  试点扩容至16家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此次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上述10个城市的选择,主要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这些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较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这样一来,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数量有望增加至16家。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各批准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首批试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方面有待继续深入探索,全面放开试点的条件尚不成熟,试点先扩大至部分城市,以进一步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将允许吸收股东存款
 
  据本报记者了解,银监会正根据过去几年试点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颁布实施后,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
 
  在出资人类型上,银监会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
 
  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修订稿规定,须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而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与民营银行一样,银监会在修订稿中再次提到了风险兜底。此外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这份修订稿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备受关注的是,此次银监会规定,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其资金来源,将有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做大做强。
 
  最后,银监会还修改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诸如,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客户群体等方面的差异化特点,同时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
 
  作者: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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