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专栏14 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按是否吸收存款和业务性质,我国信贷市场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存款类贷款人、非存款类贷款人和一般民间借贷。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放贷行为已有规范并受到相应的监管。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贷款人,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对该类以放贷为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专门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范,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2013年和2014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和立法研讨,针对《条例》拟规范的重点问题和业界、专家、小微企业以及地方政府进行了交流探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多方意见。
《条例》拟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终止和业务经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并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出台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将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这将有效解决该领域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利于促进非存款类放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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