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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4-12-05 23:57:26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
  2014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5月,国务院“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国九条”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证券交易所产品链条,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强化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主导地位,推动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我会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体例制定了《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共32条,主要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执行。
  第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同时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三,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办法》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并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针对性建立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办法》既注重促进股票期权市场发展,也注重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明确要求,以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注重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职能,要求前述机构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交易结算秩序的职责,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并且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会并向市场公告。
  第五,其他规定。《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期货公司从事相关现货经纪业务时的资金存管模式等做出规定。
  第六,期权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经纪业务方面,《指引》要求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业务制度、从业人员、营业场所、技术系统、相关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或条件。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做市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试点,应依法经我会批准,并满足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指引》主要要求除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等事项。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指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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