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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沪港市场估值水平较接近 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

时间:2014-04-14 02:22:23  来源:证监会发布微信  作者:
 
证监会在4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沪港通进行了解答。
 
5、问:请问推出沪港通对QFII、QDII、RQFII有何影响?
  答: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有一定共同之处,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
  在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有较大不同: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市场连接,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跨市场投资;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大陆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投资者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为两地投资者投资对方市场开辟了一个投资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综上,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6、问:请问未来是否将深交所纳入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范围?
  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二是有利于防范风险。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三是基于交易所自身的需求。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中国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
  
  7、问:沪港通推出还需要6个月时间,请问需要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准备工作需要6个月时间。
  
  8、问:请问未来对加强两地监管合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会有哪些安排?
  答: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二是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三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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