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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银行优先股发行方案出台 浦发银行拟募资总额不超过300亿元

时间:2014-04-29 20:41:51  来源:全球金融网  作者:金莲
4月29日晚,浦发银行董事会公告通过《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
 
司的其他一级资本。
 
浦发银行称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转让。 
 
股息发放
 
此行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
 
,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票面股息率,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
 
整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
 
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在确保完全派发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
 
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回购条款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回购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公司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
 
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有权自发行日期满5年
 
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强制转股
 
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即10.96元/股。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
 
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额或部分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
为: 
Q=V0/P 
 
其中:V0为届时经董事会确认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需转股的优先股票面金额;P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对应的转股价格。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转股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足一股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
 
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
 
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
 
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
 
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
 
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因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
 
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
 
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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