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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力争三至五年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时间:2014-08-28 21:05:06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
原标题: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
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全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提升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
《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
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通过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
进一步丰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服务精细化,创新服务产品,持续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足度。对目前仍没有任何形式金融服务的行政村,优先解决好存取款和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已经解决基础金融服务问题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丰富服务功能,逐步充实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基础信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服务;具有潜在服务需求和业务基础的,进一步增加代理缴费、保险、理财和证券业务。
进一步强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行政村,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合作,利用固定电话、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打通网点、人力无法到达的“最后一公里”制约,使申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络技术运用,直接服务到户到人。积极引导村民推广使用银行卡。
进一步加强社区融合,主动送服务、送资金、送产品、送知识进村屯入社区,定期走访,提供政策咨询,从减少客户排队、周到热情照顾、主动登门办理等细微处着手,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构建紧密互动、互惠共荣的新型金融服务和消费关系,积极参加社区活动,打造社区生活共同体。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有效的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措施,最大程度地将服务功能、内容、价格等送达村民,同时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了解村民意见建议。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持续推进村级信用文化建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挥“村两委”人缘、地缘优势,吸收农户参加,增强信用评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培育农户信用意识,夯实行政村金融服务信用基础和服务环境。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提高农户金融消费意识。积极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联动,形成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在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打击逃废债等方面予以扶持。优化整合金融服务资源,加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最大程度发挥好各自在机构、网络、人员等方面的服务优势,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
《意见》明确,监管部门要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网点的,要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快审快批,限时办结。对在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审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城区增设网点申请。科学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持牌网点的市场准入要求,适度放宽在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意见》强调,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落实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加以推动。严格落实法人监管要求,强化法人机构对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项内控要求和安保措施,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做好定时定点服务及流动服务的公示公告,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排除金融诈骗隐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4〕2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着力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结合“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现就做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积极参与。
2.多策并举。从各地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域差异和服务需求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措施。
3.协同联动。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发挥整体合力。
4.商业可持续。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原则,有效管理成本,坚持风险可控,保证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长久发展。
二、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
(一)拓展服务渠道。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提高服务普惠度。
扩大服务半径。利用现有的乡镇网点,采取定时定点派工作人员到周边行政村开展巡回流动服务方式,使乡镇网点服务有效覆盖周边行政村。
设立简易网点。按照“业务简易、组织简化、成本可控”原则,在行政村内设立简易便民服务网点,灵活安排和设定营业时间。
布设多种电子机具。依托行政村“村两委”所在地、特约商户、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广泛布设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
(二)丰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服务精细化,创新服务产品,持续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足度。
对于目前仍没有任何形式金融服务的行政村,优先解决好存取款和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对于已经解决基础金融服务问题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丰富服务功能,逐步充实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基础信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服务;具有潜在服务需求和业务基础的,进一步增加代理缴费、保险、理财和证券业务。
(三)强化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行政村,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合作,利用固定电话、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打通人力、网点无法到达的“最后一公里”制约,使申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技术运用,直接服务到户到人。积极引导村民推广使用银行卡。
(四)加强社区融合。根据行政村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送服务、送资金、送产品、送知识进村屯入社区,定期走访,提供政策咨询,从减少客户排队、周到热情服务、主动登门办理等细微处着手,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构建紧密互动、互惠共荣的新型金融服务和消费关系,积极参加社区活动,打造社区生活共同体。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取有效的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措施,最大程度地将服务功能、内容、价格等送达村民,同时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了解村民意见建议。
三、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
(一)持续推进村级信用文化建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挥“村两委”人缘、地缘优势,吸收农户参加,增强信用评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培育农户信用意识,夯实行政村金融服务信用基础和服务环境。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培育农户金融消费意识,提高金融知识水平。
(二)促进形成合作联动外部环境。密切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构建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在营业用房、费用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打击逃废债等方面予以扶持,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探索改进各种补助款项的发放方式,争取由具备村级服务能力的机构代理,提高现有机构网点利用率,方便当地群众。
(三)优化整合金融服务资源。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好各自在机构、网络、人员等方面的服务优势。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适当调整服务频率,对人口少、业务量小的网点可适当拉长服务间隔,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多、业务量大的网点,适当增加服务频率,延长服务时间。
(四)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于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网点的,要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快审快批,限时办结。对在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审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城区增设网点申请。科学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持牌网点的市场准入要求,适度放宽在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落实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加以推动。要加强工作调研,摸清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机构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具体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各银监局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将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具体方案报送银监会,之后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推进及效果情况。
(二)强化合规监管。落实法人监管要求,强化法人机构对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项内控要求和安保措施,争取地方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指导做好定时定点服务及流动服务的公示公告,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排除金融诈骗隐患。
(三)注重总结推广。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宣传,总结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展示银行业践行普惠金融取得的新成效,形成舆论监督、社会宣传和优化服务的多方良性互动。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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