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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时间:2014-08-30 23:53:15  来源:央行网站  作者: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为全方位做好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恢复和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
 
(一)抓紧恢复灾区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灾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快修复因地震灾害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保险机构要认真排查灾区群众投保情况,设立专门的理赔绿色通道,增加服务网点,简化理赔处理流程和办理手续,积极主动为受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
 
(二)保障支付清算、国库、邮政汇兑等系统安全运营。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紧对各项业务系统进行抢修和管理维护,确保支付清算、国库、邮政汇兑等系统通畅运营,保障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充分发挥国库资金划拨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确保国库资金划拨渠道畅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抗震救灾捐款绿色通道,畅通救灾款项汇路,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账户。适当减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赈灾款项、保险理赔款项汇划的费用。
 
(三)加强灾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灾区现金需求。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加强发行基金调拨管理。做好灾区发行库守卫和发行基金押运工作,确保安全。各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不受次数限制。灾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做好应急预案。
 
(四)简化灾区个人、单位账户办理手续。在有效规避存款人资金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区别情况应急处理,为个人客户开户、查询、取款和转账等业务提供便利。受灾单位在当地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在非受灾地银行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或暂用其在非受灾地银行其他性质的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直至原有账户功能恢复。密切监测灾后重建有关账户资金流动,防范利用相关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五)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确认工作,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全力保护各类金融业务数据,尽快恢复备份数据。严格核对罹难和失踪人员债权债务信息,依法保障其账户资金和金融资产权利。为遇难者亲属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保险理赔等各项金融服务提供便利。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
 
(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下调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支持其增加灾区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灾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七)优化信贷结构配置,着重加强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灾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同时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小微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积极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和新家园住房建设贷款等业务,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八)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可将灾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开发性贷款支持。对灾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降低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九)引导金融机构区别对待因灾不能还款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质押保单效力维持不变,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三、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十)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
 
(十二)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重大项目重建。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适当提供费率优惠。
 
四、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处置灾后风险
 
(十三)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做好灾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处置。金融机构要全面摸清信贷资产损失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原则,做好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的重组及核销工作,促进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
 
本意见中的灾区范围是指云南省昭通市、曲靖市的鲁甸、巧家、永善、昭阳、会泽5县区70个乡镇的行政区域,有关金融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7年7月31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云南省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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