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近年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开始逐步暴露,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面临较大压力,不良贷款、不良率普遍“双升”。为化解存量不良包袱,从而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采取了加大清收力度、加快不良资产转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举措进行不良贷款处置。但按照现行政策,个人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得批量转让。这限制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和渠道,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的能力。为此,建议允许商业银行将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放开批量转让受让主体限制,允许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参与者、具备处置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零售不良资产处置。
一、提案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三个不低于”的精神,各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机构建设及风险防控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使金融资源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但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调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开始逐步暴露,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面临较大压力,不良贷款、不良率普遍“双升”。
按照银监会前主席尚福林关于“在发展中控制不良,在盘活中降低不良,在处置中消化不良”的讲话精神,为化解存量不良包袱,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采取了加大清收力度、加快不良资产转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举措进行不良贷款处置。但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该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开展零售不良资产转让的手段和渠道,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的能力。
二、相关建议
1、建议在明确个人贷款转让政策、流程及规范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将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加快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变现,释放商业银行信贷增长空间,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2、根据中国银监会2016年《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相关精神,为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和化解潜在不良风险,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建议放开批量转让受让主体限制,允许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参与者、具备处置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零售不良资产处置,建立市场化处置机制,提高市场活跃度和价格水平,帮助商业银行盘活不良,促进不良资产转让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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