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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17:32:36  来源:  作者:
索 引 号: 07B040403201500160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农办经〔2015〕9号
 生成日期: 2015年03月19日 公开日期: 2015年03月20日
 内容概述: 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通知申报试点方案等相关事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试点工作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各试点县(市、区)的农业部门具体实施。现就组织申报试点方案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和原则
(一)试点意义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丰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深度融合农业产业链上各参与主体、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具有重大意义。开展试点工作,是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有效探索,是研究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隐患的重要方式。
(二)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把制约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问题作为聚焦点,探索化解路径。
二是坚持勇于创新。创造宽松环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先行先试,鼓励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相关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创设。
三是坚持风险可控。控制在试点县(市、区)内部创新和运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土地“非农化”,保护农民等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农民、企业、合作社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特事特办,探索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
二、试点范围
(一)4个省(市)自选的县级行政区。从调研的情况看,黑龙江、山东、浙江、重庆等4省(市)均有实践探索的基础。这4个省(市)各选一个具备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条件或者具备农户、企业入股合作社联营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二)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根据农业部等部门批复的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湄潭县的相关试验任务中,包含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有关内容。这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均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试点范围(成都市选择其管辖的一个县级行政区进行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入股载体的多种形式。探索多元化的载体(股份组织),包括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企业,或者先入股到合作社、合作社再入股企业,也可以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企业和个人以其他要素入股到合作社,等等,让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各种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试点,挖掘和培育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
(二)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探索土地经营权权利内涵、经营权计价折股的方式等,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相关企业、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以及入股各方权利的平等保障、企业和合作社的财务公开、监督等事项。还可以尝试探索“优先股”“双重资本制”等,让农民既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又可以降低失去土地经营收入的风险。通过试点,将入股各方均认可的机制提炼形成股份组织运行的示范章程。
(三)政府部门的政策创设。探索在试点县(市、区)内,有关政府部门起草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企业、合作社的试行管理办法,并在当地试行;以及注册前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设立入股保险、风险保障金等救济机制等。通过试点,提出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障碍和问题、开展风险控制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及修改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建议。
四、方案申报                                      
(一)申报流程。试点方案在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试点县(市、区)的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编写。试点方案须先报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县(市、区)主要领导同意,再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商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以省级农业厅(农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批复。
(二)方案内容。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内容应包含本通知试点内容提出的三个方面事项,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选择部分内容进行重点探索。试点方案应包含以下方面:1.试点背景(包括基层探索、工作基础等);2.试点内容(包括入股载体、运行机制、政府政策创设等方面,以及具体如何开展试点);3.预期成果(包括试点的企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有关政府部门的规章和机制等);4.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和其他引导入股的措施);5.进度安排(包括具体试点任务的实施周期和时间节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谋划,认真探索,务实推进。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试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引导,研究解决试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为试点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做好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二)精心组织。各试点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深入农户、企业、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统筹协调,并安排专门力量组织编写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试点方案,确保方案思路清晰、全面务实、表述准确,为做好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指导、协调责任,在开展试点过程中,主动与农村改革试验区主管部门和试点工作涉及的其他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加强对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跟踪。试点方案经农业部批复同意后,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各试点县(市、区)抓紧实施,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根据工作安排,2016年上半年完成前两项试点内容,2017年上半年完成第三项试点内容。试点过程中,注意总结提升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媒体宣传推介,同时,也要及时发现研究试点中的问题、困难,提出对策建议,报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试点完成后,及时提交政府部门的政策创设建议,上报试点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各有关省(市)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农业厅(农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和试点方案纸质版各2份,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各1份。
(二)申报时间。各有关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寄送至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三)联系方式。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康志华;电话:010-5919316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邮箱:59193163@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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