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中院4月2日下午庭审情况通报
2014年4月2日 20:23
今天下午2点30分,本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相关案件。
在对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继续就被告人刘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汉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质疑,部分被告人分别表示无异议或不同程度的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手榴弹等物证。
在对刘维等7人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继续就刘维等7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的第四组证据,证明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公诉人出示的第五组证据,为刘维、刘汉、孙晓东的供述,证实刘维与刘汉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相互策应,网罗、笼络曾建军等人壮大组织势力以黑护商,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等。刘维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内容不属实。其他6名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刘维等人的辩护人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在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上午11点30分后,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均表示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同时3人均认为自己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被告人曾建军表示没有意见。12点0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在对旷晓燕等3人案的庭审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旷晓燕等被告人分别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旷晓燕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告人刘光辉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淼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赌博罪。旷晓燕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刘光辉系该组织的一般成员。旷晓燕在非法经营、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光辉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淼在非法经营、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旷晓燕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及其辩护人就罪与非罪、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旷晓燕、刘光辉、刘淼均表示很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宽大处理,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2点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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