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中院4月17日庭审情况通报
咸宁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7日 22:58
刘汉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及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件庭审进入第十五天。
今天下午,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作了自行辩护。
公诉人就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指出,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从组织特征来看,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从经济特征来看,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大肆敛财,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行为特征来看,该组织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抗法、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草菅人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控制特征来看,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绵阳、广汉、什邡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诉人还就被告人刘汉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了杀害王永成的案件、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问题、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刘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系积极参加者,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系一般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汉等10名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不仅有法定的坦白情节,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还能够全面、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被告人刘汉作了自行辩护,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均表示认罪或悔罪,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李波、车大勇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做了自行辩护。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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