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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月18日发布会回应*ST长油退市:江苏证监局正在进行公司年报专项现场检查

时间:2014-04-18 21:54:41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

2014年4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修订首发审核工作流程并公示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证监会与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通报了昌九生化、威华股份有关案件调查情况(详见官方网站要闻栏目),邓舸还通报了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通报
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13年年报以来,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2013年度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重点关注了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等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的会计处理难点问题,以及金融资产减值、政府补助等财务信息的披露。从初步分析看,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报,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简单错误频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信息的严肃性
不少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简单错误,具体为:年报目录或附注索引序号有误(如银泰资源、博元投资等),报表与附注或是附注信息前后矛盾(宝新能源、顺鑫农业、银泰资源、博元投资、江苏宏宝和中青宝等)。这些简单错误的存在体现出部分公司对年报披露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也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二)、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报表列报存在错误。
部分公司对理财产品的特征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其分类和列示不当。如部分公司将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认定为现金等价物。部分公司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但仍以红字形式列报为负债,未重分类为资产列报(如立讯精密、旗滨集团、江苏宏宝、冠城大通、天一科技、国机汽车等);部分公司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分类不当,将预付工程款、设备款视为预付账款列报为流动资产(如立讯精密、旗滨集团、冠城大通等)。
(三)、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适当性存疑
部分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没有谨慎考虑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高估;一些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当,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恰当;不少上市公司同时存在银行借款和在建工程,但未考虑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建造成本被低估。
(四)、未严格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
部分公司未按照政府补助等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韶钢松山、立讯精密、冠城大通等)。一些公司未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文的规定充分披露报表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如双汇发展),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报表项目的明细信息(如旗滨集团)。一些公司对特定报表项目的附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规范(如博元投资、北纬通讯、台基股份和天一科技等)。此外,部分公司未按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规定,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赤天化、广晟有色),或者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国通管业、广晟有色等)。
为上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公司提供年审服务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立信、中审华寅五洲、瑞华、信永中和、北京兴华、瑞华、中喜、中兴华、江苏公证天业、上海上会、立信中联、天职国际、大华、福建华兴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提醒后续披露年报的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财务报表列报错误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我们将要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纠正和改进;涉及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存在疑问的,我们正在向相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进一步核实情况并采取后续措施。
 
二、回答记者提问
问:目前,今年以来上市的新股大部分已经披露一季报,有部分企业上市不久业绩“大变脸”,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近期,部分2014年新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报,称一季度业绩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对媒体报道的情况,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相关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进行了充分揭示,业绩波动的原因与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点的披露是否吻合等。监管部门已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业绩下降原因,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进行核实,同时也建议投资者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揭示的经营风险和业绩波动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另外,季报不能反映企业的整体业绩,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待年报发布后进行全面判断。
 
问:*ST长油2013年计提的减值准备高达46亿元,这样的巨额计提导致其2013年年报业绩亏损,并因“四连亏”被终止上市。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是否通过“大洗澡”为将来重新上市做铺垫之嫌?
答:我们关注到,2014年3月22日,*ST长油披露了2013年度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2亿元,其中计提减值及预计负债合计46.15亿元,占亏损总额的77.93%,未改变公司2013年盈亏状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其公开披露的专项说明中表示,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的情况。
2014年4月11日,因公司股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一)项规定的“因连续亏损原因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中净利润、净资产、审计意见三种终止上市情形,上交所根据该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关于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责任,对资产减值、预计负债计提的时间和金额等会计处理,需要依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资产的内外部信息、相关合同履行的成本和收益等进行专业主观判断。针对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信息,上交所已依据《上市规则》督促公司及审计机构就计提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详细情况做出了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发布的补充公告。根据部分投资者的投诉材料,我会江苏证监局正在进行公司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上交所《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明确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司退市后如果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意见等申请条件后,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有关公告,审慎做出相关判断。
 
问:有媒体报道称,继沪港通之后,上交所与台交所将签署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资本市场合作。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与台湾证券交易所商谈合作谅解备忘录事宜,希望通过备忘录的签署加强两所合作。备忘录仅为两所合作的谅解性文件,为各交易所交流合作普遍使用。截止目前,上交所已与33家境外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
 
问:最近上市公司天丰节能及其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因上市申请材料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我们注意到在该案立案调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被证监会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措施”,请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暂不受理措施”的规定是否属于“严打”性质的措施?
答:我会“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制度规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措施的,我会对其参与或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采取暂不受理及相关措施,是我会监管制度早已确立的制度规定。我会2003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即已规定了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适用“暂不受理措施”的情形。2009年修订后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留了上述规定。此外,在我会其他业务监管领域亦有类似措施,如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07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均有类似规定。因此,上述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并非针对新股发行违规行为所采取的“严打”措施。
 
问:上述“暂不受理措施”导致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有市场人士质疑该措施存在“以查代罚”、“违法推定”的问题,请问:该项措施是否是行政处罚?
答:“暂不受理措施”与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差别,并非“以查代罚”、“违法推定”。行政处罚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声誉等给予的一种制裁方式,是使用公权力惩戒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手段。行政处罚仅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在行政处罚之外,法律还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政强制及审慎监管等其他行政措施。“暂不受理措施”与行政处罚表面上都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定位不同。行政处罚是惩罚制裁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是审慎监管行为,其目的是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害后果,或者阻止已经发生的风险和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二是适用情形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经过调查等法定程序后确定的违法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是监管机关基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共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免受不当损害,针对涉嫌主体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对其他市场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采取的防止此种情况发生的行政措施。三是适用结果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终局性的惩罚行为;而“暂不受理措施”具有临时性,待相对人的风险状况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解除,使相对人的权利恢复原状。因此,我会“暂不受理措施”在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上完全不同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更不是所谓“以查代罚”。
另外,目前境外成熟市场也有类似做法。香港法律也授权香港证监会可以视需要以书面方式对持牌法团采取限制业务的措施。并详细列举措施适用的情形。该类措施类似当前我会关于“暂不受理措施”的规定。
暂不受理措施”是我会基于资本市场特殊性,秉承审慎监管原则,有效防控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重要措施。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情况,及时采取暂不受理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适当运用“暂不受理措施”,恰恰限制了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的业务,拓展了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的业务空间,起到了奖优限劣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暂不受理措施”的适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必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会将研究规范“暂不受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
 
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额度控制具体如何操作?
答:沪港通额度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使人民币的流入、流出量基本平衡。一是分别对沪股通(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和港股通(内地投资者投资港交所市场)的单向总额度实施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港股通的额度分别设为3000亿元人民币、2500亿元人民币,资金流入额度略大于资金流出额度。为防止试点初期的资金大进大出,将设定每日控制额度,沪股通和港股通的额度分别为130亿元、105亿元。待沪港通运行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对总额度进行调节。二是额度控制以股票买卖成交量作为统计口径,非交易事项(例如支付交易手续费、提交结算备付金、配股、分红、并购等)的资金流量不占用额度。三是具体操作上,上交所对港股通的额度使用量进行控制,港交所对沪股通的额度使用量进行控制,这两个使用量须在各自获批的总额度内。当达到总额度时,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但可接受卖单申报。
沪、港交易所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实时监控,实现沪港通额度监控。一是在可用余额计算方面,通过对买卖订单申报、订单撤销、及成交结果即时数据的计算,对可用余额进行实时统计。二是在监管数据报告方面,每日交易结束后,将分别计算出沪股通和港股通业务各自的额度使用量和可用余额,并向市场公布。
 
问:请问沪港通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有何安排?如何处理香港和内地交易日存在的差异?
答:对于A+H股,两地信息同步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的差异问题。从实际操作来看,A+H股上市公司在沪、港交易所当日收盘后至次日开盘前重合的时段同步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保证两地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知情权。
对于非A+H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信息,投资者按照惯例获取相关信息,交易所会员给予必要的协助,也不存在时差问题。以境内投资者投资港交所挂牌证券为例,港股通业务所涉的香港上市公司按照港交所的要求披露信息,其中包含中文版,由港交所负责监管。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非常发达,境内投资者可通过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相关上市公司网站,直接查询港股通业务所涉港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两地交易日存在一定差异,如2013年有23天差异。对此双方商定:如一方开市、一方休市,休市一方不提供参与开市一方的交易服务,并提前发布公告。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防范潜在风险。若在差异时段进行交易,由于两地银行的工作日不一致,将影响两地资金的交收,从而引发潜在的结算风险。二是减少对现有系统的修改,避免产生额外运作成本。
 
问:请问沪港通涉及的香港和内地股票在交易时的收费和税收如何安排?请问沪港通推出后面临哪些主要挑战?监管部门将如何应对?
答:收费和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交易所和结算所税费标准收费,不新增投资者成本。即投资者买卖对方交易所市场的证券,按照双方市场参与主体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和税收,涉及双边税收安排的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除此之外,沪港通业务不向投资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在试点初期,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产生的相关税费暂时比照QFII进行管理,待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后再做相应调整。
沪港通推出后,由于香港市场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市场,各类境外投资者均可通过这一途径参与上海A股市场,事实上大大提高了A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而我国投资者也可通过沪港通,与海外投资者共同参与香港市场。这都难免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监管挑战。
证监会将不断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在双向开放的市场条件下更好地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市场相关各方也要充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沪港通这一投资渠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沪港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问:有报道称,未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能纳入证监会监管,请问是否属实?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有何考虑?
答:2011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省级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日常管理,督导各地建立对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我会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牵头做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各项协调、督导工作。
我会历来重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2012年8月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对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提出了原则性意见。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为落实这一工作部署,我会正在抓紧对如何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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