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晚内蒙君正和蚂蚁金服先后对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纠纷作出公告和声明,比较两方的发言,小编归纳出几个事实和疑问,帮助咱们认清余额宝纠纷,余额宝可能到底是谁的?
一、双方认可的事实:2013年10月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享有本公司增资扩股完成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处分权。其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二、蚂蚁金服提出的新情况:2014年1月20号,由全体各方正式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第5.2条明确规定,天弘基金公司向投资方承诺并同意,协议签署日至增资扩股完成之日,未经蚂蚁金服事先书面同意,天弘基金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三、疑问:2014年6月30日之前是否有利润可分?蚂蚁金服提出的新情况:因为天弘基金历史上的连续亏损,截至2014年6月30日,天弘基金累计未分配利润仍然为负,依照《公司法》规定,也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四、疑问:神秘的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底啥态度?国有资产是有贱卖嫌疑还是重新要求参与增资扩股?
内蒙君正提出,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2014年6月30日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蚂蚁金服未直接否认这份《函》的存在,不过提出相关疑问。
内蒙君正: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2014年6月30日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报。我公司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蚂蚁金服:2013年12月,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天津市国资委出具了书面批复。截止到2015年1月6日,蚂蚁金服从未收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关于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及重新启动评估的任何书面通知。增资扩股、履行协议这么严肃的事项,我们十分不理解拒绝履约的理由为何是一个口头通知。
附双方公告和声明的全文: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在(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5536号案中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1,212,549.5元(具体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41300号增资与认购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或“申请人”)、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增资与认购协议》,拟对天弘基金进行增资扩股。 根据仲裁通知后附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2)裁决在被申请人全额缴纳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的出资额之前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对天弘基金未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3)裁决确认申请人已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依法持有天弘基金51%的股权; (4)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的约定,配合天弘基金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将申请人登记为天弘基金持股51%的股东; (5)裁决如果被申请人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解除被申请人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6)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7)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判断此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的相关说明
(一)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2012年开始探讨业务合作,并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上市“余额宝”。双方的业务合作实质是由天弘基金提供合法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产品,通过创新性地将天弘基金的直销平台嵌入蚂蚁金服的支付宝技术平台,由蚂蚁金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向天弘基金收取全部相关费用。“余额宝”是广大消费者购买合法金融产品的“技术外衣”。
(二)“余额宝”业务迅猛发展获得空前成功后,蚂蚁金服在2013年8月才初次提出全面控股天弘基金的意向。蚂蚁金服控股天弘基金不是双方合作“余额宝”业务的前提和基础,此前对战略入股天弘基金没有兴趣。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合作的“余额宝”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取得了空前成功,才成为蚂蚁金服强烈要求控股天弘基金的前提和基础。
(三)天弘基金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36号文件。随后,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力争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天弘基金由国有控股公司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的基金公司。2014年6月17日,天弘基金发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通知书》,随即我公司开始进行最后的内部审批流程,公司的法律团队和会计师也同时开始了相关工作,会计师首先提出增资扩股前必须明确天弘基金未分配利润的归属,以确保公司能够准确、按时完成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此会计处理问题天弘基金三方股东都存在。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手续和提供会计处理依据,避免未来就此产生法律纠纷,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进行确认,但遭到蚂蚁金服的强烈反对,坚持新老股东共享所有未分配利润,毫无协商解决余地。完全违背了2013年10月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享有本公司增资扩股完成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处分权。其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的规定,直接导致天弘基金增资扩股没有完成。
(四)因为天弘基金是国有控股企业,此次增资扩股实质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经济行为。2013年6月30日的国资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0日的增资扩股完成日之间新老股东的利益确认问题,应由国有控股股东提请国资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从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和法定程序、国有资产处置时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等诸多方面重新审核确认,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由于这是一个重大且敏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我公司无法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也无权解释和进行任何协商,我公司只能做好免除自身法律责任和自我保护工作。
(五)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2014年6月30日立即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报。我公司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六)由于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天弘基金现有股权结构没有任何变化,依然保持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公司合法持有36%的股权。并于2014年12与12日顺利完成天弘基金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工作,所有议案100%股权批准通过。
(七)蚂蚁金服于12月15日发出致“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函,要求撤消天弘基金于2014年12月12日合法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蚂蚁金服在知悉天弘基金及全体股东一致立场的情况下,现单独对我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本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公司非常希望合法合规地尽早完成对天弘基金的增资扩股工作,真诚希望蚂蚁金服加强与天弘基金和国有控股股东的有效沟通,以解决法律障碍,顺利完成天弘基金由国有控股企业向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致内蒙君正:请尊重事实
2015-01-07支付宝
近日,蚂蚁金服就入股天弘基金一事对内蒙君正提交了仲裁。1月6日晚间,内蒙君正发布公告对相关情况做了所谓“说明”,鉴于公告中存在大量违背事实的内容,我们在此作简单回应,并提请内蒙君正尊重最基本的客观事实和法律。同时我们再次说明,本次事件只是天弘基金股东层面的争议,对余额宝没有任何影响,对余额宝用户也没有任何影响,请大家放心使用。
1、天弘基金是天津市的金融企业,我们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参与天津市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改革,天弘基金的增资扩股项目也一直得到了天津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2、内蒙君正在公告中提到,根据“2013 年 10 月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内蒙君正“应该”获得利润分配,但蚂蚁金服坚持不愿意给。实际上,2014年1月20号,由全体各方正式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第5.2条明确规定,天弘基金公司向投资方承诺并同意,协议签署日至增资扩股完成之日,未经蚂蚁金服事先书面同意,天弘基金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此外,因为天弘基金历史上的连续亏损,截至2014年6月30日,天弘基金累计未分配利润仍然为负,依照《公司法》规定,也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但在内蒙君正的公告中,不知道什么原因故意回避了这两个事实。
3、2013年12月,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已经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天津市国资委出具了书面批复。内蒙君正在公告中提到,天弘基金的国有控股股东在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出了一份《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称,“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而真正的事实是:截止到2015年1月6日,蚂蚁金服从未收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关于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及重新启动评估的任何书面通知。增资扩股、履行协议这么严肃的事项,我们十分不理解拒绝履约的理由为何是一个口头通知。
4、2014年6月27日,蚂蚁金服在协议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向天弘基金全额缴纳了增资款,已完整履行协议约定,并取得了《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2014年6月27日起,蚂蚁金服已经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于除了内蒙君正,协议的其他各方均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我们唯有对内蒙君正提起仲裁。
5、诚实守信是我们选择商业合作伙伴的基本原则。鉴于内蒙君正违反协议约定,在其纠正违约行为之前,我们不会再与内蒙君正及其投资的任何公司(天弘基金除外)开展任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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