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控股”)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代持协议及权益变动情况
2013年6月14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刊登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签约提示性公告》,根据该公告,北大医药第二大股东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与政泉控股于2013年6月1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政泉控股受让北大医疗持有北大医药的4000万股股份(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6.71%)。
与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相关,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由政泉控股为资源控股代持上述4000万股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未就该协议及其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议案时未回避表决
由于资源控股与北大医药的大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北大医疗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北京大学控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规定,资源控股为北大医药的关联法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在北大医药股东大会审议与资源控股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资源控股通过政泉控股代持北大医药的股份应当回避表决,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政泉控股在参加北大医药2014年1月23日、4月18日、7月30日、8月25日、9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时,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以下关联议案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关于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大医疗产业基金、心安医疗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签署体外诊断试剂耗材供应与配送及实验室流程优化长期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资源控股及政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10.2.2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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