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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退市意见》后尽快发布实施

时间:2014-08-15 18:59:58  来源:证监会发布  作者:
2014年8月1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加大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监管力度的有关情况(见网站要闻栏目),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见网站证监会公告栏目),介绍了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最新情况。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一、能否介绍一下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最新情况?
答:2011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清理整顿工作的继续推进和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已通过验收地区存在违规行为“死灰复燃”的苗头等。为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各类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底发出《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 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各类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目前,各地区的现场检查正在进行中。
此次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是贵金属类、文化产权及艺术品类和股权类交易场所,以及投诉举报和媒体负面报道较多的其他交易场所。检查内容是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业务运行、内部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以及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点是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具体工作安排是,首先要求所有交易场所进行自查,然后由各证监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取贵金属等四类重点检查对象以及一定比例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各地区检查基本结束后,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再对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于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和促进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但从近期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长效监管机制尚待建立,日常监管职责仍需进一步落实。对于这一问题,我会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将结合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努力推动解决。
 
二、回答记者提问
问:目前原油期货的筹备进展情况如何?预期原油期货将何时推出?
答: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会将继续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原油期货。
关于原油期货相关交割、检验标准事宜,据了解,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7月下旬曾组织召开过研讨会,目前尚处于论证研究阶段。
 
 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能否介绍意见征集情况?何时正式发布实施?
答:自《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截至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136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退市意见》的内容表示了支持和肯定,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解决好市场退出问题,将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并具有惩戒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塑造理性投资文化等多重意义。《退市意见》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制度内涵,而主动退市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更是其中的两大亮点。该文件的出台将“为股市注入正能量”,有助于“营造一个有进有出的健康股市”,“提振市场信心”。此外,社会各界从进一步完善《退市意见》的角度,提出了增加强制退市重大违法行为类型、细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很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对反馈意见作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退市意见》后尽快发布实施。
 
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征集情况?何时正式发布实施?
答:7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私募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私募办法》与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规定的衔接、合格投资者标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和是否穿透计算、基金宣传推介和适当性管理、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只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等问题。目前,我会正在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私募办法》,修改完成后发布实施。
 
问:有媒体报道安信证券拟曲线借壳上市,请问证监会对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借壳上市规定是否有所调整?
答:根据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暂不适用借壳上市规定,由我会另行规定。2014年7月11日,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上述内容并无修改,并进一步在规章层面明确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目前我会对借壳上市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2014年8月7日,中纺投资发布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对象拟为安信证券,具体重组方案正在与有关各方研究论证过程中。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对中纺投资的相关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公司就相关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尽早披露,我会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问: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上市公司与PE成立并购基金,证监会对该模式如何看待?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明确,鼓励各类财务主体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参与兼并重组;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针对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新增了相应鼓励性条款。我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同时,我会在日常监管中,要求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在开展并购重组等业务中应当依法合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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