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证监会近年来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工作情况。
发言人表示,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扰乱资本市场秩序,阻碍自由市场机能和有效价格机制,抑制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是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此,证监会一直予以严厉打击。历史上先后查处了“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德隆”、“汪建中”等一系列操纵市场大案要案,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008年至今,证监会对150多起涉嫌操纵市场的案件开展了调查,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1起。移送公安机关16起,法院对其中7起做出了刑事有罪判决,18名当事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共计2.6亿余元。
发言人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三年来,操纵案件数量明显大幅上升,且恶性操纵案件频发,有的操纵主体系累犯,多次操纵多只股票,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巨大,最高非法获利达1.68亿元。最近查办的两起操纵案中,操纵者选择多只小盘股,利用明显资金优势进行连续交易和对倒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多达几十亿元,获利数千万元,达到了犯罪刑事追诉标准。我会将于近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办案实践来看,市场操纵的作案手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一是账户关联隐蔽化。从原来的使用本人账户或借用亲属账户,到无任何身份关联的融资户的使用;通过多地多点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进行分工操纵等。二是操纵手法多样化。“抢帽子”交易、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反复撤单等手法从无到有、花样翻新。在有的案件中,操纵者不是采用单一的操纵手法,而是综合运用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尾盘封涨停等多种手法进行市场操纵。三是信息型操纵案件值得关注。有的操纵主体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此获利。有的上市公司为配合大股东、高管减持等需要,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时机,以所谓“股价维护、市值管理”方式进行信息操纵。此外,从包括证券场外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等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看,跨市场操纵也开始出现。执法实践中,已经遇到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案例。
发言人表示,为进一步打击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开发了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该系统基于云计算、云搜索、云定位等领先的网络技术功能,采用行情波动、信息披露、舆情动态三者联动模式,主动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提高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交易所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日常监控、动态分析和评估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操纵采取相应的措施,坚持前端介入、及时制止。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刑事调查衔接机制,采取重大案件会商、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等多种方式,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对于多次操纵、拒不配合调查、获利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今天,先通报4起市场操纵典型案例,今后还将陆续通报相关案件的稽查执法情况。
证监会查处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3月,证监会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2014年4月,证监会对恒逸集团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何某水”和“施某红”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账户组进行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6个交易日在账户组交易后出现上涨,平均日涨幅为0.79%,4个交易日平盘,其余8个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45.48元,其交易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
本案中,恒逸集团利用“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帮助实现定向增发,主观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虽然其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楼翔作为恒逸集团上述行为的决策者和经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特定目的的操纵行为,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表现产生判断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查处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案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监控线索,2012年12月,证监会对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价格案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3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焦炭1209合约”是2012年9月到期的一次性实物交割期货合约,其交割结算价为2012年9月全部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2012年8月30日,厦门宝拓及其母公司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兴)合计多头持仓580手“焦炭1209合约”,占当日多头总持仓量98%。2012年9月7日至9月12日,厦门宝拓期货账户与上海桐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相互进行了4笔交易,成交价均高于相互交易前该合约日结算价,双向总成交180手,成交量占当月该合约总成交量96%,导致“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上涨幅度达3.11%。
经查,厦门宝拓和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由厦门宝拓实际控制,上述4笔对倒交易均系厦门宝拓总经理陈云卿决策,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相互交易。厦门宝拓通过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使得厦门宝拓和厦门恒兴在“焦炭1209合约”实物交割环节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387,658.12元。
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所述的行为。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云卿,其他直接责任人为苏新。证监会决定,对厦门宝拓没收违法所得387,658.12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对陈云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通常情况下,进入交割月的期货合约交易比较清淡,操纵比较容易实现。厦门宝拓在交割月通过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间对倒交易“焦炭1209合约”来提高交割结算价,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多计,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此种行为与传统的通过操纵形成价差进而获利相比,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操纵获利方式。
期货交易价格操纵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证监会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查处苏颜翔操纵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3月,证监会对苏颜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2014年1月,证监会对苏颜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苏颜翔控制使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等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共涉及“中联重科”、“东方钽业”等13只股票,获利3,805,783.71元。
苏颜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苏颜翔违法所得3,805,783.71元,并处3,805,783.71元罚款。
本案中,苏颜翔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该行为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市场操纵行为呈现出短线化的新特点。证监会将继续保持高度关注,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查处王建森操纵市场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王建森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2013年9月5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12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王建森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先大量买入“ST中冠A”逐步建仓,再通过开盘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对倒拉抬股价伺机阶段性出货、尾盘拉抬操纵收盘价等手法操纵“ST中冠A”,操纵意图明显,致使该股价量出现异常变化,期间内涨幅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5.57%。但由于同期大盘表现不佳,其未能诱使足够散户进场,“王建森”账户在上述期间共计买入4620万元“ST中冠A”,累计亏损32万元。王建森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所述的情形。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建森处以60万元罚款。
王建森作为资深职业股民,意图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得超额收益。有媒体曾专门撰文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称之为“偷鸡不成蚀把米”。此案的调查和处罚,对市场上出现的认为自身资金量较少,有可能侥幸逃脱监管视线的潜在操纵行为者是一个重大警示。
该案调查仅用24天,查处及时,调查效率高,也充分展现了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此外,调查发现当事人王建森操纵手法兼具长线坐庄与短线操纵的特点,为目前出现的新型操纵手法。证监会将对各类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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