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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言

时间:2015-01-09 18:53:21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和解试点的要求,证监会应当制定行政和解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则,同时会同财政部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针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起草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9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工作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制定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和解金办法》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规则,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原则,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的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监督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说,《和解金办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最大程度体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二是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做出妥善安排。三是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保护基金公司的补偿工作,发挥专业优势,简化补偿程序,缩短补偿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另一方面,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是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报证监会备案,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情况要依规定公开,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三是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上缴国库,有效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坚决执行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的制度原则。
行政和解金制度是行政和解试点的核心制度,直接关系到受损投资者获取补偿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诚恳希望全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对相关规则制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和财政部将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和解金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
嫌违法违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
人)就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
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对投资
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申请使用该行政相对人所交纳行政和解
金对其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办法的规定,对保护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六条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
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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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护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
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交纳的行政和解
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
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
库。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
的,应当及时通知保护基金公司。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
协议约定交纳行政和解金的,应当向保护基金公司为其开立
的专门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全面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约定的全
部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通报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公司收到前款规定的通报后,应当尽快制定行
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保护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
(二)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
(三)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
序;
(四)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款的程序;
(六)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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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
资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
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按照向个人投资者倾斜的原则,
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比例做出不同安排。
对个人投资者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其受到损失为限。
第十二条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
分配补偿金时,需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
构支持和配合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保护基金公司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
当同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因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从行政
和解金列支。
第十四条保护基金公司在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
作出正式补偿之前,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行政
和解金的管理职责,保证行政和解金的安全。
行政和解金的运用应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
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
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五条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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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
执行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90 日内,
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就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
专门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
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备
案。
第十八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行政和解金补
偿的收划款凭证、投资者申请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财
政部专题报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挪用、侵占或骗取行政和解金的违法行为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护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
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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