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向社会全面公开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3项)。目录公开以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国务院有关决定,部分事项已经被取消和调整,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了变化。据此,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删除了22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等(附件2)。
二是对取消部分情形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和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原审批事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权修订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取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原审批事项“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名称变更为“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上述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2014年10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取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审批事项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构成借壳上市的)审批”。
三是对涉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目录编码为44033(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44034(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44035(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的项目设定依据中引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对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的事项予以了备注说明。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原有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审批”,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该事项的备注中说明“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经过上述调整,中国证监会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1项,详见更新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本届政府成立时,中国证监会共有行政审批事项68项,现已精简27项,占比39.7%。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 22 项)
序 号 项 目
1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3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
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4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5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
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6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7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8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9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1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11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12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13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16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17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18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19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0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
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
21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22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
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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