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以下简称《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证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中国证监会启动了对《职责》的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修订后的《职责》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并上升为中国证监会规章。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第一,作为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职责规定》应当突出对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对于“怎么做”等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则由其他的文件加以规定。第二,为了更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增强派出机构职责规定的包容性、适应性与前瞻性,促进监管目标的全面落实与整体实现,在职责配置的逻辑安排上,《职责规定》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不再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相应地,对监管职责进行类型化归纳,不再对涉及业务领域的过于细化的职责进行清单式罗列。第三,为进一步适应监管转型的需要,《职责规定》在内容上突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淡化行政许可等事前管制相关职责。第四,有关职责内容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立足于更好地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不对现行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进行扩张或限缩。
按照上述思路,目前形成的《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总体内容上,一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形成对不同性质主体从事同一性质行为的统一监管。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类市场主体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点,明确日常检查重点和方式。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通过上述要求,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差异化检查,进一步提升检查的功能性。二是以加强风险监管为有效手段,规定派出机构主动开展相关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强化动态监测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从而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三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原则,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修订后的《职责规定》,有利于完善监管执法体制,促进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创新发展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落实监管转型要求,通过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适应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有利于推动中国证监会实现“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有效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
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
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
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
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
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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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
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
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
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
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
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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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评价等服务机构;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
金服务机构;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相关主体;
(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条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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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
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
检查。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检查办法
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第九条所列
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
体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
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
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章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
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
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
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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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
人、期货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
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
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
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技术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
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
行核查。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布的相关预警信
息所涉事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
有关市场主体整改,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违法经营
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
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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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二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强制退市的
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
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
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辖区上市公
司实施托管,处置有关上市公司风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工
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债券违约事件的
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
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类交易场所
长效管理机制。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
场监管协作机制,与其互通互报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信息,
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
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
导。
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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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擅自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非法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
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或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
安机关。
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
索,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
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性质认定意见或者提供政策解释。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媒体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信息收集、
整理,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
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事项,包括中国证监
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境外机构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或事项。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办理稽查总队、专员办以及其他
派出机构等调查机构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
序。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
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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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
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
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审理的除外。
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
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
件。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
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
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
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
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
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
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派出机构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
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
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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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
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
民教育体系,做好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
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
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
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
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
织等发挥纠纷调解作用,并与地方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
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章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
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自主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
新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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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
场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
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
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
项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有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
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辖区内行政复议申请人
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
做好涉及本单位工作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
诉工作。
第四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在本辖
区以及由本辖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管辖的行政诉讼、证券期货
民事赔偿、证券期货犯罪等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民
事、刑事典型案件。
第四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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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地
方金融改革、反洗钱监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地方司法
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依法处理涉及本辖区的
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协助执法事项。
派出机构负责与辖区地方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除前两款规定的职责外,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其他行政执法
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证券期货法
律问题提供咨询。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辖区新闻媒体管理
部门的日常监测和协作监管机制,通报证券期货类节目和产品广
告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资质
审查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监测本派出机构和辖区市场相关的舆情信息,
并视情况开展后续处理。
第四十八条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辖区证券期货
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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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
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3
年12 月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
知》(证监发〔2003〕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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