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证监会就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情况(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于海外上市红筹企业回归A股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提高发行人门槛的问题。
1、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进行了提高,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请问监管层对此有何评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前期监管实践中,我会参照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予以执行。同时,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
考虑到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我会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问:近期有消息称,证监会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市场人士解读为对中概股回归的“变相同意”。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5月6日,我会发布新闻口径,表示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新闻机构和媒体客观、真实报道我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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