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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融资租赁减负 营改增修订方案二选一

时间:2013-09-23 15:59:49  来源:  作者:

 

2013年09月22日 来源: 红网/中国经营报
 
    在经过数月的“营改增”磨难后,融资租赁公司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悉,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据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会在“十一”前后出台,以便各单位在三季度税费汇缴前按新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并非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而且财政部最后敲定哪套备选方案目前也是未知数。但是,作为受“营改增”影响较大行业之一,这一新政对于众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废除超过3%即征即退
 
    据记者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营改增”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营改增本金部分”,直接租赁扣除项部分,开具增值税票,以及“超过3%即征即退”四个方面做出了相关意见修订。
 
    “9月5日下午开的会,9月13日租赁公司就收到了《征求意见稿》,财政部的效率这次真高。”天津某大型融资租赁企业人士向记者透露。
 
    自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致使近80%的售后回租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此次会议由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谭处长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工银租赁、民生租赁、建信租赁、远东租赁、中建投租赁和外资租赁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征求意见稿》最主要的内容为“废除超过3%即征即退条款”。融资租赁专业人士沙泉认为,简单地说,售后回租的税负有可能降低。
 
    “即征即退”是税务部门给部分国家鼓励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将融资租赁纳入了产业链流转环节,因此要保持税负不变,又要全额开票,就要对多收税款进行退税。
 
    但是,由于“退税”款按收益计算,因此还要缴纳所得税。“如此一来,无形中就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负。”某外资租赁公司中层人士表示,再加上融资租赁的资产是含利息的,如果不能及时退税,势必也会造成租赁公司的税负大幅度增加。
 
    因此,也有行业人士认为,3%即征即退的政策不过就是一纸虚文。
 
    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客户经理李勇告诉记者,因为绝大部分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率不到2%,若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乘3%来衡量租赁公司实际税负,则租赁公司即使将全部增值部分一分不剩地缴给税务部门都还不够纳税,那么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以上部分税收即征即退完全就是形同虚设。
 
    与此同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也表示,由于融资租赁不断有新的业务,就会不断有新的进项抵扣,所以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当期税负超过当期所有收入3%这一退税条件。
 
    记者采访中发现,融资租赁行业的诸多矛盾都集中体现在“即征即退”上。“由于各地税务部门在即征即退的意见上达不到统一,税务内部就会首先面临诸多棘手的问题,这对租赁公司而言,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废除超过3%即征即退条款在融资租赁公司看来是明智之举。
 
    另据参会知情人士透露,对于直接租赁扣除项部分中,基本把上次开会时租赁公司反响较大的,直租过程中需要抵扣的费用列齐。
 
     售后回租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如果说废除超过3%即征即退是众望所归,那么售后回租暂不征收增值税或许略带那么一点遗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分开的规定,对影响最大的“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是,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中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文”).
 
    方案二则是,“13号文”依旧有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票,仅对利息差额征收增值税。
 
    俗话说得好,内行人看门道,外行人看热闹。方案一和方案二究竟有怎样实质性的不同呢?
 
    据财税专家介绍,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本金的处理。相比而言,方案一可以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的业务流程,保证了货、款、票流动的一致性,但是,操作相对较为复杂;然而,方案二由于不考虑本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然而然地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负担,但是,由于没有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断裂,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
 
    “换句话说,实际上方案一就是废除13号文,可以对开发票,方案二就是回到8月1日‘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以前。采取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方式,纳税基数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某融资租赁企业人士曾告诉记者。
 
    行业定位待清晰
 
    虽然两种方案都是将售后回租业务回归到差额纳税的层面上来,但是据记者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融资租赁公司更倾向于方案二。
 
    由于方案一没有考虑本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若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的是医疗、教育机构时,由于承租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即使废除了13号文,回租环节的增值税依旧无法抵扣,不能开票,因此,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13号文内容显示,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我们可以界定为融资租赁是提供一种融资的金融服务,归类为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业多数人士表示。
 
    相比之下,方案二更具有行业适用性,以及明确行业定位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记者注意到,如果按照方案二执行,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将上调至17%,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只能就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融资租赁专家、原外商租赁协会副会长屈延凯表示,目前正在向税务部门争取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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