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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副主席:保险业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制造者”

时间:2017-07-05 20:42:16  来源:保监会  作者:
陈文辉副主席在第三届保险保障基金论坛上的讲话
2017年7月5日
 
各位来宾:
下午好!很高兴参加第三届保险保障基金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保险业风险防控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改革”,我觉得这个主题非常好。在当前保险行业的发展形势下,加强行业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十分必要,对于我们行业的稳健发展非常有好处。下面,我围绕保险业的风险防控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讲三方面意见。
一、防范风险是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作为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之一,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必须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保监会对加强行业风险防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了全面部署,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至5月份,保险业实现原保费收入超过2万亿元,同比增长25.88%;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3956亿元,同比增长11.65%;人身险原保费收入16335亿元,同比增长29.89%。值得注意的是,寿险公司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的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新增交费3206亿元,同比下降了60%。这一数字的下降,恰恰体现出保险业的转型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行业的业务结构更加合理了,产品创新也更加回归保险的本源,对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保险业是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制造者”。只有先把自身的风险管理好,才能更好地体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价值和社会担当。因此,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必须站在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在各个环节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特别是处于市场一线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行业的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同时,监管部门也将通过改革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监管部门以市场化手段处置化解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项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理念,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总之,保险业目前虽然有个别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风险,但行业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但必须要把风险防控工作做好。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保险业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最基本的法则。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参与者,也必须遵循这一法则。在国际上,为了减小因保险公司经营困境乃至破产清偿给保单持有人造成的保单利益损失,维护保险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OECD的29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建立了这项制度,亚洲的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也同国际保险保障基金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和经验交流。保险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将在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始于上世纪末,是我国金融行业率先建立的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保障功能日益增强。2008年9月,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颁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中保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多年以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做法。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经突破千亿,达1043亿元,行业风险处置与保单救助的资金基础不断夯实。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已成功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对两家问题保险公司实施了救助。包括: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后,通过参与对新华人寿的风险处置,不仅使其实现了较好的公司治理,而且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的行业风险。而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通过股份托管、股权重组、增资扩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措施,有效化解了风险。2015年底至2016年初,中保基金公司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了基金的平稳有序退出,顺利完成了风险处置任务,成为以市场化方式处置化解行业风险的典型案例。这项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肯定。通过两次风险处置实践,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处置经验做法,国际保险保障基金组织对此给予了较高评价。此外,围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赋予的风险监测职能,中保基金公司做了大量基础性的风险监测工作。例如,自2013年起探索建立了行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提出了很多富有参考价值观点和建议,起到了行业风险管理智库的作用。又如《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以第三方的视角评估保险行业风险,不管是对险企经营管理,还是对监管部门决策,都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希望中保基金公司继续履行好自身职责,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三、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前,保险业面临复杂的风险形势。保监会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特别要通过填补制度空白、修订现行规则,积极稳妥地处置潜在的风险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监管部门的重要风险处置工具,也必须通过改革来迎接新任务,做出新贡献。我认为,制度创新总的思路是要将风险管理元素融入到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必要的创新举措,一方面提高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促使其自发地实施风险管控;另一方面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其更好地为行业风险管理服务。可从以下三方面作为突破口予以推进:
一是建立和完善事前预警和纠正、事后处置与救济的一整套制度机制。加强保险行业的风险防控,应防患于未然,加快构建“事前纠正”的制度机制。通过建立行业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尽早识别行业风险,排查风险隐患,及时遏制风险的扩散和升级,在防范化解风险中占据主动。在“事后处置”方面,我们已经有了较为成熟而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往两次风险处置实践,我们均采取了管理救助的方式,即通过对问题公司实施股权托管,优化公司治理,使其恢复偿付能力,免于破产退市。下一步应通过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正式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是探索流动性救助方式,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处置手段和工具。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目前已逾千亿,也已有两个成功的风险处置案例,但未来不排除会有新的风险处置任务。目前,保险保障基金有管理救助和财务救助两种救助方式。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因此,可考虑将风险处置关口前移,尝试采取流动性救助方式,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但未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且有合法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计划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下一步,可以通过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将这一风险救助方式予以明确。
三是推动基金筹集方式由固定费率制向差别费率制转变。目前,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单一费率筹集模式,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逆选择,也存在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弱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现象。下一步,可通过实施“基础费率+风险费率”模式的差别费率制度,将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在化解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基金缴纳成本。此外,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保持了较高的增速,但是产、寿险基金比例与相应的保费规模或者保障风险相比,是很不协调的。可通过调整优化产、寿险缴存比例,使基金构成与相应的保障风险相匹配,提高基金的风险救助能力。
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的立业之本和核心竞争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让我们携起手来,打好改革创新和风险防控两大攻坚战,共同创造保险行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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