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主动适应新常态
全面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金融法治建设
银监会召开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近日,银监会召开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2014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15年全年工作。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4:重改革、化风险、惠实体
会议指出,2014年银监会系统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谋划工作,突出改革主题推动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改进工作,严守风险底线强化工作,制定项目清单落实工作。统筹谋划推进改革开放,多管齐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多策并举服务实体经济,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一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业风气得到好转。各项工作受到中央督导组的充分肯定,群众满意度测评为“好”的占比达到99%以上。二是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重点突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取得新突破,首批5家民营银行完成批筹,其中1家已批准开业;新设14家民营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银行业务治理体系4项改革进展顺利,各主要商业银行均已建立同业业务专营部门,453家银行建立了理财业务事业部,设立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管理机构。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上海自贸区新设银行业机构达到51家。成功举办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成效。通过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小微和涉农贷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全国49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308个城镇社区和318个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增设了银行网点,50多万个行政村实现了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四是重点领域风险得到缓释,较好地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钢贸、煤贸、铜贸和担保圈、担保链等业务风险逐步缓释,信托、理财、影子银行和过剩产能风险得到控制,矿产资源集散地、房地产风险集中区、违法金融集结带等区域性风险得到遏制。五是简政放权,银行业监管有效性持续增强。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清减比率达标。完善分类监管,加强并表监管。批准六家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优先股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顺利推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六是银行业经营发展保持稳健态势。银行业各项经营管理和风险监管指标稳步向好。截至11月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31%,保持在较低水平。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19.78%和1.35%;成本收入比下降到28.87%,同比降低1.3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保持在229.7%的较高水平;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2.93%,同比增加0.75个百分点。
新常态:统一认识、主动作为
会议指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全面阐述了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变化,深刻揭示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会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银行业新常态的五大特征,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的风险挑战,系统研究新常态下的市场机遇,促进新常态下银行业的新发展。
一是充分认识贷款增速回稳的趋势,加快调整发展战略。由“讲增速”向“讲转速”转变,由“讲数量”向“讲质量”转变,由“讲占比”向“讲战略”转变。二是充分认识存贷利差收窄的趋势,积极转变盈利模式。研究向管理要效益,向定价要效益,向风控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三是充分认识社会融资方式转变的趋势,大力提升创新驱动能力。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业务创新,加强非信贷和表外业务创新,加强负债业务创新,加强信贷业务创新。四是充分认识不良贷款反弹的趋势,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核销不良、积极盘活不良、争取重组不良、探索转化不良。五是充分认识“宽进严管”的趋势,强化守法合规经营。强化合规意识、风险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2015:提质效 控风险 促改革 推法治
会议提出,2015年银行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全面推动金融法治建设,全面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牢牢把握国际经济合作深化和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为实体经济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一是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实施。大力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实施,积极推动亚太地区基础建设投资和互联互通,加大金砖国家金融合作。要以创新推动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积极参与投资协定和自贸区谈判,总结推广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支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二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现和培育新增长点。积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支持科技创新、万众创新、自主创新。促进制造业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支持。拓宽人民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金融渠道,规范发展银行理财和信托业务。释放消费潜力,充分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促进产业和金融更紧密结合。三是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加大信贷投放,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实现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扩大网点覆盖面,逐步实现城市社区和乡镇的金融机构全覆盖。改进农民工、下岗失业者、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努力推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通过管理创新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减少不合理收费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缩短链条降低融资成本。
——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对客户信用风险,明辨是非、知悉客户、分类管控。提高应对能力,加强风险隔离。完善差别化授信,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注重地方政府、司法、公安、协会联动,形成合力。对押品价值波动风险,要加强监测预警研判、压力测试、押品管理和集中度管理。对流动性风险,要做好监测和压力测试,确保流动性管理全面涵盖各类表内外业务。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加强流动性互助和政策协调,建立区域内中小银行流动性互助基金,强化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资金协作,构建同业互助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对操作风险,要保持案防高压态势,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对社会金融风险,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严防社会金融风险输入。大力整治非法集资,严厉打击外部侵害,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多渠道进入各类银行机构。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加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完善民营银行持续监管框架;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村镇银行民资股比范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民间资本占比;扩大民间资本参与机构重组范围。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积极推动银行业务管理架构改革,提高银行专营化水平。深化事业部制改革,促进“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推进专营部门改革,实现业务合理集成,缩短经营链条,缩小管理半径;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积极推行银行监管体系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建立“三张清单”。完善监管事权划分,公开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进监管架构改革,优化监管流程和监管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向监管中心工作倾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现场检查探索组建现场检查专门部门,提升现场检查质量和查处问题能力。夯实行业五大系统,提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产品登记系统,重点探索信托产品、理财产品、金融租赁产品登记等系统建设;二是资产流转系统,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三是流动性互助系统,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调剂需求;四是客户风险和欺诈信息系统,实现银行客户风险信息共享;五是新闻信息发布系统,研究建立统一的银行业新闻信息发布平台。
——全面推进银行业法治建设。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市场退出、普惠金融、民间融资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推动修订一批基础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严格履行监管职权,严明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全员守法意识,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会议特别强调,要全面加强银监会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全系统各级党委要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和监管工作两手抓。严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党的组织建设规定。制定党委班子和书记履职尽责规定,在全系统定期开展党建工作考评。加强各级党委和支部组织建设、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党校的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坚持党建带团建、带工建,发挥共青团和工会的凝聚作用。加强会管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改进党委巡视工作,加强纪委班子建设。加强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加大纪检监察和案件查办力度,保持违纪违规案件查防高压态势。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专项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回潮。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政务、财务和业务等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慕冰主持会议。银监会党委班子成员、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监事会办公室正局级监事,各协会负责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廊坊教学基地、《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主要负责人参会,各银监分局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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