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点行业领域 明确金融服务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能效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有效防范能效信贷业务相关风险,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银监会已先后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等政策。在银监会的引导和推动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完善行业信贷政策,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节能环保等绿色经济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至2014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4.16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6.43%。其中,工业节能节水项目余额3470.1亿元,节能服务贷款余额349.3亿元,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贷款余额565.4亿元,绿色交通运输项目贷款余额1.98万亿元。
《指引》从能效项目特点、能效信贷业务重点、业务准入、风险审查要点、流程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通过专业化、针对性的业务创新和风险管控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水平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是界定能效信贷内涵。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二是明确能效信贷服务领域。明确能效信贷重点服务领域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以及其他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重要领域。
三是列举重点能效项目。《指引》根据能效项目重要特征,从技术类型、涉及主体、市场潜力三个方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提供思路和业务切入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能效项目。
四是指明能效信贷主要方式。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信贷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向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五是加强能效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与能效信贷相关的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严格审查贷款要素、尽职调查、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质押登记等方面的风险点,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和贷后管理,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降低能效信贷风险。
六是鼓励能效信贷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能效信贷产品与服务,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机制。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能效信贷
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能效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在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过程中,为什么首先选择了能效行业领域出台专门的信贷指引?
答:“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能源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至关重要。银监会印发《指引》,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支持节能减排。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举措,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2014年以来,在相关能源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能源“节约优先”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更好地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出台一个更为细化、更具针对性的能效信贷指导政策。
二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抓住商业机遇,有效开展能效信贷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预测,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将在15%以上,到2015年末,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高达2.37万亿元。截至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节能环保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进行能效项目技术与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挑战。《指引》从能效项目特点、业务重点、业务准入、风险审查要点、流程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三是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产业服务水平。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服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养老健康等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相关信贷政策导向和信贷机制,但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指引》从行业领域出发,通过专业化、针对性的业务创新要求和风险管控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模式创新和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2、能效信贷具体包括哪些方式?
答:能效信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节能项目由用能单位直接投资、运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提供信贷支持。第二种是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设计、投资和运作节能项目,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的方式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合理利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能效信贷服务哪些重点领域,支持哪些重点项目?
答:根据“十二五”规划三大重点节能领域,《指引》明确能效信贷的重点服务领域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以及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指引》根据能效项目重要特征,从技术类型、涉及主体、市场潜力三个方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提供思路和切入点。此外,《指引》列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业务风险点?
答:《指引》分别从贷款要素、尽职调查、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质押登记等方面出发,对能效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点提出审查要求。
贷款要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等要素。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应合理评估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尽职调查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合规性及风险点,包括用能单位财务状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信用记录及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情况、项目设计运营能力、团队实力、专业资质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情况;能效项目方案设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效益测算、工程进度、节能效益结算情况;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确定、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的计算分配、违约情况处理等。
节能技术和效益评估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重点分析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实施专项技术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质押登记方面,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5.与通常的风险防控措施相比,《指引》提出了哪些具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根据能效信贷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指引》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能效信贷有关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一是提出了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用能单位应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节能服务公司应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二是提出了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的要求。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三是在贷后管理的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中,提出了针对行业特点的风险审查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现场核查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实际节能量的准确性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款来源的持续性和可靠性;非现场管控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和监测项目节能量、节能收益分享、财政资金奖励、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指引》提出哪些激励和约束政策?
答:《指引》中对于能效信贷的激励约束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创新担保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公司担保不足、轻资产、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风险可控。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开展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三是提供内部激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机制,配备资源,实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
四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能效信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
第五条 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
(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第六条 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
(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
(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运行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
(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
第三章 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纳入能效信贷的相关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在预定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件外,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准线得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包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相关专业资质、已成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五)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
(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
(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益不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能效信贷担保方式创新,以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国际金融机构和国内担保公司的损失分担(或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积极开展能效信贷的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配备相应资源,提供内部激励政策,包括总行优先保证能效信贷专项规模,实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能效信贷理念贯穿于其他信贷业务之中,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主动向客户提供与改善能效有关的增值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提高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或从事相关服务的公司提供信贷融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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