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法国兴业银行一直被公认为是“衍生品市场中的领导者”、“世界上风险控制最出色的银行之一”。然而,2008年却发生了震惊全世界的“魔鬼交易员案”。这一欺诈交易丑闻折射出法兴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严重缺陷以及法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疏漏。然而,事件发生后,法国兴业银行、政府及监管机构各方的应对措施却广受称道
姜影
2008年1月24日,法国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法兴银行”)突然对外披露巨亏消息,因为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在股票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嫌欺诈,使该行蒙受49亿欧元的巨额亏损。27日,法兴银行再次致信金融界解释详情。2006年至2008年初,凯维埃尔通过入侵银行的电脑系统,获取使用巨额资金的权限,擅自挪用500亿欧元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同时,通过精心设计虚拟交易,隐藏了巨额违规头寸。直至2008年1月18日,其伪造的一封涉及虚假交易往来的电子邮件暴露后,法兴银行连夜查账,才惊觉到巨额违规交易的存在。该欺诈交易造成的49亿欧元巨额亏损创下了世界银行业迄今为止因员工违规操作而蒙受的单笔最大数额损失。凯维埃尔因此得到了“魔鬼交易员”的称谓,而法兴银行也因这一金融史上最大宗的违规交易丑闻一同被“永载史册”。
这一欺诈交易丑闻折射出法兴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严重缺陷以及法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疏漏。但事件发生后,法兴银行、政府及监管机构各方的应对措施却值得关注。
面对“从天而降”的巨额违规交易,法兴银行制定了一系列应急处理措施,展现出这一欧洲老牌金融机构极强的危机处理能力。
在凯维埃尔不能就交易提出合理解释,承认越权交易后,法兴银行立即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经过两日查明情况后,及时向中央银行报告情况,取得央行支持。面对巨额交易资金带来的风险,董事会决定先行平仓,再将相关事宜对外披露。法兴银行在1月21日至23日间平仓了所有违规交易,在极为不利的市场条件下,将损失控制在49亿欧元。其后,法兴银行选择适当时机主动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积极公关、展示诚信。在1月24日披露巨亏消息后,法兴银行董事长尼尔·布东次日在法国各大报纸作整版广告,向公众与股东道歉,以期取得谅解、挽回市场信心。同时,法兴银行也及时落实责任,于24日就凯维埃尔的欺诈交易行为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最终判决凯维埃尔5年监禁,并向法兴银行赔偿49亿欧元。这在客观上也成为保护法兴银行免受股东起诉的屏障)。1月30日,法兴银行针对该事件成立专门的“危机处理委员会”,对于欺诈交易案进行调查、处理善后。面对市场上关于其将被收购的种种传闻,法兴银行亦及时进行澄清:尽管蒙受了巨额损失,但法兴银行依然强大且能够盈利。此外,为填补49亿欧元的资金缺口,法兴银行在3月份紧急实施55亿欧元的资本充实方案,以恢复支付能力。四个月后,法兴银行根据危机处理委员会的内部调查报告,提出了近期“局部性改进”与远期“结构性调整”的改进方案,承诺这些措施将在该行全球所有业务中推行。
虽然经过一系列危机处理,法兴银行控制住了局面,但49亿欧元的巨额亏损不免敦促这家老牌商业银行对于其风险监管机制和企业文化进行反思。他们意识到,对于风险的关注再高也不过分,这给其管理、营销和招聘等方面均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劫后重生的法兴银行对营运风险投入更多的关注,以期更好地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欺诈风险。具体措施如改良监控系统、改变风险管控流程、增加对风控部门的投资等。
在法兴银行进行密集危机公关与整改的同时,法国政府及监管部门也纷纷作出反应。针对投资者对于法兴被外资收购的担忧,法国总理表示,法国政府不会让法兴银行成为其他银行恶意收购的对象。政府部门的表态对于恢复公众对法兴银行的信心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外,欺诈交易案发生之后,法国财政部长立即责令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委员会(CB)介入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不仅指出此次事件与法兴银行内部监控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有关,也上升至制度层面,提出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为处理此类危机事件明文规定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程序等多项建议。
法兴事件的影响远不止于此。这一金融悲剧的发生及全球金融危机的接踵而至亦促使法国启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法兴事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诸多制度改革建议在金融监管立法改革中得到了体现。2012年,法国启动银行法立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银行业危机处理制度”。改革草案大大扩展了“审慎监管局”(ACP)在处理银行业危机事件中的权力(法国在2010年合并了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组建ACP)。
法兴银行欺诈交易案的回顾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
首先,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理能力往往决定了其生死存亡。在此方面,法兴银行的处理方式是成熟且值得借鉴的。面对巨额亏损,法兴银行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规则,但始终选择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止损与公关。在此前提下,采取变被动为主动的危机处理策略,积极争取政府与监管部门支持,也尽力挽回投资者信心。
再次,政府与监管机构应如何处理金融机构突发性危机事件亦值得深思。因为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命运紧密相连的是股东与广大投资者。如若任其“毁于一役”,不仅会严重打击市场信心,也必然殃及广大投资者。因此,政府与监管部门如何在依法处罚与帮助扶植之间寻求平衡,亦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国政府在法兴银行事件中,可谓“既惩其过,亦扶其弱”,值得借鉴。
最后,如果危机事件仅仅带给我们对个案的反思,那么,显然反思是不彻底的。而如果“事件能够推动改革”,似乎比危机事件本身更应被载入史册。在法兴银行欺诈交易事件中,法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对于现有监管制度提出的多项改革建议在后续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被直接或间接地采纳。可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对于我国亦是如此,以此次光大证券事件为例,如果其不仅仅成为同行的前车之鉴,也能成为引发某些证券监管制度改革的动因,最终促成金融机构异常交易事件相关法制的完善,则将令人欣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原标题:法兴业银行“魔鬼交易员”案:提升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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