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16事件的若干答疑】 (2014-04-11 09:34:04)转载▼
1)庭审时你方指出证监会行政违法、滥用职权,有何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两条确立了行政处罚法定和行政处罚公开的原则,即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由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事先规定并公布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一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
2)庭审时你们声明中午开盘前因为主要媒体已经揭露,所以错单信息已经公开,有法律依据么?=>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依据该规定,只要相关信息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该信息即被认为属于“公开”状态,不构成“内幕信息”。
3) 证监会认为公告之前必须戒绝交易的说法你怎么看?=>不认同。假设当天中午光大公告了,市场很可能猜测到光大会对冲而进行股指期货套保等措施,于是对市场参与方来说,新策略就产生了,市场要么在光大做空之前先做空,要么跟着光大做空,都很可能可以赚钱。这样市场会剧烈动荡,下跌更剧烈。而事实上当天下午市场是相对平稳的,波动也在正常范畴。这也是为什么海外会场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涉事机构要必须进行公告后方可交易。一般都是交易所组织废单、暂停交易或公告。这也是为什么法兴舞弊案(2008)、摩根大通伦敦鲸(2012)、台湾富邦(2005)等事件均没有现公告后交易的规定,机构都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先交易后再公告的。以法国的法律为例,它规定 “发行人可以有合理的职责推迟一个内幕信息的公布,只要可以证明不披露该信息,是为了不给公司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特别是在严重危害和紧急威胁到公司本身的金融健康时),如果不披露,要保证信息的保密性”。本质上,西方执法机关能够做到如此精致的规定,是因为他们积累了对市场和交易的一定深度的理解和认识。
4) 有媒体报道说证监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幕交易若干解释》的问题上有反复,是真的吗?=>是的。3月26日交换证据时,他们说本案是适用的。后来根据法官的提问,可能觉得适用对他们不利,于是又改成了“仅参考”的说法。有法院的笔录为证。
5) 策略投资部何时开始对冲错单敞口的?=>上午,错单出现后。
6) 上午为何没有对冲完敞口?=>保证金不够了,中午再去调集的。
7) 策略投资部和传统的自营部门有何区别?=>公司定位该部门为风险中性的业务部门。整个部门要通过动态的对冲保持基本没有敞口、即风险中性。
8) 什么是风险中性?=>简单地说,就是不留敞口,多空平衡。
9) 风险中性的头寸一定要同时建立么?=>不一定。没有一定规定。应急情况下的套保也不可能同时建立多空两个头寸。
10) 为什么错单后马上就对冲?=>根据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出现敞口需要用包括但不限于ETF、股指期货等工具进行尽快对冲。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第3.1(15)条规定:“如果因市场出现流动性急剧下降……系统故障……而导致交易异常,应考虑采用合适的对冲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ETF等)及时控制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以保证部门整体风险敞口处于可控范围,保持市场中性。”
11)开盘前向监管机构汇报了错单情况及对冲应对措施么?=>是的。
12) 最早到的是哪个监管机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13) 有证据显示上海局、中金所、上交所的人都到场或知悉了吗?=>是的。证监会提交法院的笔录、监控录像、证人等都能证明。
14)你们中午11:40的会议有没有像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描述的一样决定先交易后公告?=>没有。
15)那中午11:40的会主要讨论什么?=>流动性问题。
16)那天中午徐浩明总裁和监管机构的主要高管汇报了吗?=>汇报了,包括对应策略。
17)董秘梅键当天中午否定了错单是光大的传闻么?=>没有。证监会笔录可以为证。
18)那怎么被报道为光大董秘否定光大错单的呢?=>大智慧高姓记者的曲解和不符合事实的报道,事后她企图删掉该新闻不成,又补发了一个光大正在核实传闻的报道,以提醒市场前述报道失真。事后高还向梅道歉了。
19 中午首先赶到的监管机构是哪家,有证据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证监会自己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这点。
20)光大为什下午2:22分才公告?=>因为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告知有审批要求,审批意见下达之前,不能公告。
21)下午开盘后和你通电话的中金所官员是哪个部门,什么级别的?=>中金所监察部,总监级别和股指风控负责人。
22)你在庭审时说中金所的笔录不实,是怎么回事?=>是的。中金所股指风控负责人的笔录里隐瞒了她知道我们正在套保及对冲金额大约最多是10000张的通话。她在通话中也提及中金所和上交所都知道我们的情况,因为两个交易所有连线。这些都在证监会的笔录里没有提及。
23)监管机构高层有无管理层知道开盘后的对冲应对措施?=>有,根据公司相关领导的说法,上交所及上海局高层均在开盘前已被告知。
24)为什么没有听证?放弃听证有何危害 ?=>公司建议的。这相当于放弃了证监会让举证的权利。
25)证监会举证过程中还有其他隐瞒证据的行为?主要隐瞒了些什么证据?=>是的。主要隐瞒了对他们不利的证据。比如上海局专管员的调查笔录里没有提及要求光大审批后才能公告的短信。也没有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在开盘前最早到光大两个官员的笔录。
26)上海证券交易所2月20日发微博说你所述不实,后来他们提交证明你不实的证据了吗?=>没有。所有证据在3月26日证据交换时已经交换,没有看到他们证明我说话不实的证据。
27)庭审时,你有一个涉及到十个人的说法,具体怎么说的?=>我的原话是说,这个案子非常特殊,要搞清楚这个案子的性质,需要涉及到量化业务、衍生品相关法律、衍生品会计等多重学科和经验,而且要涉及到这些领域中非常精致的方面。同时具备这些精致领域相关知识结构和经验的人非常少,在国内不超过十人。我的意思主要是指证监会在办案人员方面缺乏足够的人力素质和资源,这也是他们误判的原因之一。
28)为什么开庭时两个证人没到?=>因为证监会提交的笔录、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两个证人的证词。故没有必要再让他们来。也有保护证人的目的。此外,也只有证监会认为这证人没到,只凭证词没有法律效力。
29)其他市场的错单或类似事件发生后,有被监管机构定性为内幕交易并对相关人员处以禁入措施的案例么?=>没有。
30)816当天瞬时的急剧上涨都是你们部门的错单造成的么?如果不是,那还有哪些机构造成了大盘除你们错单造成的上涨之外的上涨?=>不是我们一家造成的。还有其他机构的追涨或触发的程序化下单导致大盘短时间内上涨约5%。但具体是哪些机构应该只有交易所才信息对称、知道全貌。按照证监会的逻辑,其他也导致大盘上涨的机构因为没有公告而继续交易,也很可能应该是“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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