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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会出现单个月份发行20家的情况

时间:2014-07-04 23:28:11  来源:证监会发布  作者: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2014-07-04 证监会发布
 
1.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第二批IPO批文的下发也进入倒计时阶段,预计平均每月发行20家。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为做好当前新股发行工作,稳定市场预期,我会于今年5月明确:从6月到年底,计划发行上市新股100家左右,并按月大体均衡发行上市。在实际操作中,每月具体发行家数要视过会企业的封卷情况和发行方案准备情况而定。我会已于6月初核准了10家公司发行,其中,9家公司已挂牌上市。未来6个月我会仍将按照各月大体均衡的原则安排发行,不会出现单个月份发行20家的情况。
 
2.问:4月份证监会发布了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通知,目前已公布3家企业被抽中,请问抽查结果如何?抽查持续多久?是否会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答:根据《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4月25日、5月16日和6月20日组织了三次抽签工作,并分别确定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检查企业。
按照《通知》要求,我会已组织人员对前两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开展现场检查,截止目前,检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后续我会还将陆续安排新抽中企业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会将根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除发现明确违法违规线索,需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实查证的情形外,我会将以反馈意见函的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要求其整改落实。在此基础上,我会将安排其后续审核工作。
 
3.问:有报道称,监管部门拟发文禁止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大股东和管理层不能参加认购,请问是否属实?
答:我们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情形,认为存在道德风险。还有媒体报道称我会拟发文禁止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结构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其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到诸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些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认真研究、合理规范,目前暂未对此类申请发核准批文。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直接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可遵照执行。
 
4.问:此前香港市场监管机构将安永告上法庭,以迫使其披露客户中国公用事业公司标准水务的信息,香港法院要求安永交出标准水务的审计文件。另外,美国证监会(SEC)也发起过类似调查,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们关注到香港证监会对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就标准水务审计工作底稿案的诉讼。我们了解到,标准水务于2009年11月曾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之后撤回上市申请。香港安永为标准水务出具了审计报告,但审计工作由安永华明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由安永华明保有。目前,香港安永已就香港法庭要求上交标准水务审计工作底稿的裁定提起了上诉。
我会一贯主张,境外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调取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文件的,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以解决。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执法合作机制,双方在包括为对方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等监管执法合作方面的渠道是畅通的,能够满足双方履行执法职责的需要。近年来,我会已通过该合作机制,向香港证监会提供了多家在港上市企业审计工作底稿。我们希望相关当事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妥善解决与标准水务案件有关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在IOSCO《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履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的义务,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各国监管机构的职责。近年来,随着跨境证券活动的增加,来自境外监管机构的协查请求数量迅速上升,中国证监会与相关部委建立了部际会商机制。部际会商机制的设立,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大量清理了2013年之前积累的案件。201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收到非审计类协查请求80件,办结51件;审计类协查请求14件,办结11件。目前,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的跨境执法合作渠道一直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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